資深律師巧用主體年齡實現無罪、罪輕之辯
發表時間:2018-03-23 09:49: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8次
在刑事律師的辯護過程中,需要從多個角度切入尋找辯點,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南京刑事律師作為刑事訴訟領域的資深律師,發現必須從刑法的總則和分則的具體規定規定入手,逐一排查是否有減輕或免除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有利條文。其中,主體年齡就是對于犯暴力性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很大影響的一個辯護要素。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公民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等罪負刑事責任,對于其他暴力性犯罪必須已滿16周歲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律師在辯護的時候,經常以年齡作為切入點為犯罪行為人進行辯護,以及達到免于刑事處罰或者獲得較輕量刑的后果。我國刑法同時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能執行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雖然刑法已經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搶劫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基于未成年人人生觀、世界尚未成熟,未來存在通過改造融入社會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相關司法解釋特別規定,部分輕微的搶劫行為可不視為犯罪,這無疑給了因為一時糊涂而墮入法網的青少年一個改過的機會,充分反映了我國刑法“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則。這一規定,對于律師的相關辯護工作也是非常有利的。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采用輕微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劫取其他未成年人的財物,數額不大,且未造成受害人輕傷或不敢到校學習等嚴重后果的,可不視為搶劫。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具有上述行為的,一般也可以不認為是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完全可以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或爭取不起訴。
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刑法中,存在著轉化型搶劫這一罪名,行為人如果在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則有可能轉化為搶劫罪。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上述情況下,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則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如果只是當場以暴力相威脅,或者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在轉化型搶劫的場合,律師也可以巧妙利用當事人的年齡,以及當事人使用暴力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值得注意,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在上述情況下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只有情節較為輕微的,才可以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另外對于綁架罪而言,由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該行為人綁架他人后,如果沒有實施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行為,或者雖然實施的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后果,就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綁架他人后,又對他人實施了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且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不以綁架罪定罪處罰,而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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