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未成年人刑事羈押與矯正現狀描述
發表時間:2017-12-08 17:45: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68次在中國,未成年人刑事羈押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少年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二是少年犯罪不予刑事處罰而被收容教養;三是因犯罪而被判處監禁刑罰。三種不同性質的刑事羈押,在立法和司法操作上存在著較大的區別。
(一)未成年人犯罪審前羈押立法與實踐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為訴訟強制措施,所以又稱審前羈押或未決犯羈押。在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刑事羈押與成人沒有區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主要適用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是公安機關采取的一種臨時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一般為3至7天,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30天。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在中國,逮捕即意味著羈押,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批準延長1個月,另有特殊情況還可以按一定權限審批延長期限。如果與偵查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所需要羈押期限加在一起,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審前羈押可以超過2年。
在司法實踐中,拘留因主要是針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犯的,因此與成人區別不大。但在逮捕的實際執行上,公安司法機關則按照“慎捕”、“少捕”原則盡可能嚴格把握。但在政策的把握上存在區別,不同地區實際的羈押率仍存在較大的不同。據海南少人民檢察透露,2013年1至4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罪未成年人192名,同比下降22.6%,逮捕率為75%,同比下降9%。[1]為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羈押率,各地檢察機關可謂各顯神通,如北京市檢察機關通過推出社會管理創新,成立專門未檢機構使涉罪未成年人的逮捕率下降了15.2%。[2]
(二)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養的演變與特點
“收容教養”一詞最早出現在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司法部、公安部《對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續和清理等問題的聯合通知》中,從 “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夠負刑事責任的,……,對無家可歸的,則應由民政部門負責收容教養。”“刑期已滿的少年犯,應當按時履行釋放手續,……無家無業又未滿十八周歲的應介紹到社會救濟機關予以收容教養”的規定可知,起初是作為對13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的社會救濟措施而存在的。1979年收容教養首次在刑法中出現,1997年刑法又延用了79年的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的規定由于過于抽象,因此,中國的收容教養制度雖然已經存在幾十年,并幾經變化,但在諸多方面仍存在爭議并呈現以下特點:首先,制度性質不清。收容教養究竟是什么性質的東西,有的認為是一種刑事措施,有的認為了行政處罰措施,也有的認為是一種強制性教育措施,至今未有定論。[3]其次,對象范圍不定。從刑法的規定,收容教養的適用對象為“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歲不予刑事處罰的”, 而1993年公安部《關于對不滿十四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問題的通知》,又明確地將收容教養的對象擴大至不滿十四歲的犯罪少年。第三,適用條件不明。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但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仍模糊規定為“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使收容教養的適用因條件不明,而容易出現隨意性。第四,收押場所不一。收容教養出現之初,由于沒有統一規定,各地收容教養的場所不統一,有的在收容所,有的在工讀學校,有的在勞教所,還有的在少管所。依據1982年公安部《關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圍的通知》,少年管在收押少年犯的同時收容教養犯罪少年,收容教養場所與少管所合而為一。少管與收容教養畢竟性質上不同,將這兩種人混押存在諸多問題,因此1996年1月22日司法部下發《關于將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移至勞動教養場所收容教養的通知》,收容教養場所又統一移至勞動教養場所。不過,收容教養對象與勞教人員是嚴格分開關押,并區別管理與教育的。最后,收容方式單一。根據1982年3月23日下發的《關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圍的通知》中規定,收容教養的期限與勞動教養一樣,一般為1至3年。所不同的是勞教可以加期,收容教養不得加期。只有在收容教養期間出現新的犯罪,又符合收容教養的,新的收容教養期限與余的期限可合并執行,但實際執行最長不得超過4年。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中國收容教養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只存在期限長與短,卻沒有收容之外其他教養方式。
(三)未成年罪犯服刑矯正的發展與狀況
中國未成年犯矯正機構,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頒布以前統稱為少年犯管教所(簡稱少管所),之后則改名為未成年犯管教所(簡稱未管所)。自1952年天津成立中國第一個少年犯管教所至今,未管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4]新中國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的創建階段。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規定以省市為單位根據需要設置少管所,到1959年4月全國興建了12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少管所。與此同時,在1959年召開的全國第一次少管工作作會議上,確立了“以教育改造為主,以輕微勞動為輔”的少管方針。文化大革命期間,少管工作處于受到嚴重破壞的特殊階段。全國少管所一度被砍至7所,關押人數也僅有1083人,少管所的管理人員也大多調離崗位另行安排工作。直到改革開放以后,未管所才又進入恢復和繁榮發展階段。經過創辦特殊學校,創建現代化文明未管所,推進以法制、科學和文明為內容的“三化”建設,具有中國特殊的未管所已經初步形成:首先,監禁場所設計類似校園。作為監獄的一種特殊類型,為適應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點,未管所的環境、功能設計更像是學校,不僅外觀沒有監獄那樣的高壓電網、武裝看押,而且內部設計既具有教育、訓練和習藝等功能,體現環境綠化及文化的熏陶的特色。其次,矯正體現集體主義文化。深受中國傳統集體主義文化的影響,從居住方式、集體教育、有組織勞動、規范訓練等,未管教對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無不體現著強烈的集體主義色彩。也正是這種強調群體而非個體的教育矯正模式,使得中國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秩序井然。當然,片面追求集體主義目標的矯正模式,也容易產生忽視個體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第三,處遇體現特殊保護。未管所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剝奪自由給未成年犯帶來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但從《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有關:“未成年犯會見的時間和次數,可以比照成年犯適當放寬。對改造表現突出的,可準許其與親屬一同用餐或者延長會見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對未成年犯原則上不使用戒具”,“對未成年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的課堂化教學時間,每周不少于二十課時,每年不少于一千課時,文化、技術教育時間不低于總課時數的百分之七十”,“對未成年犯的減刑、假釋,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等規定,人們不難看出,中國的未成年犯矯正已經形成區別于成人罪犯矯正的獨立制度。
[1]邢東偉:“海南未成年逮捕率下降9%”,《法制日報》2013年5月20日。
[2]法制網2013年1月17日
[3] 姚建龍主編:《中國少年司法研究綜述》,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頁。
[4] 楊木高:“中國未成年犯管教所發展史研究”,《犯罪與改造研究》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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