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罪錯記錄消滅的模式
發表時間:2017-12-08 17:59:1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0次國外一種“破窗理論”[1]說的就是:一個社區的門窗玻璃被打破后,如果沒有及時的修補,很快就會有更多的玻璃破碎,隨即垃圾遍地,涂鴉滿墻,一些素質良好的人士也會遷居,最后這里一塌糊涂,無法收拾。同樣的道理,如果對少年罪錯行為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解決,會有更多的人效仿,最后甚至失控,社會便將是一片混亂。那么,筆者認為,我國對于罪錯少年的記錄的消滅主要應該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不良行為記錄的徹底消除
各國都規定的不良行為,即少年實施的有可能導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但并不違反其他法律,如果是成年人實施的則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美國稱為少年“身份罪”,日本稱為“虞犯少年”,印度稱為“放任少年”或“乞討少年”。筆者認為:上述概念其實就是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所列出的“不良行為”,由國家立法層面對這些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徹底消滅,會大大降低這些有不良行為的少年走上犯罪道路,防患于未然。因為這些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juvenile delinquency)不同于成年人的“犯罪行為”(crime),就好比“同性戀”雖系屬于基督教義中的“原罪”(original sin),但不是法律中明文規定的“犯罪”(crime)一樣。罪錯少年的不良行為,無論從主觀惡性角度,還是從社會危害性方面,都不能構成犯罪。所以就應該對罪錯少年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徹底的消滅。筆者需要強調的是,我們應當看到罪錯少年的可塑性,以及心理特征和罪錯行為之間的關系,通過因“對象”而施“處分”,更好地教育、引導、矯正他們,最終目的是幫助其遠離違法和犯罪的道路。
所以,“徹底消除”就是指:罪錯少年的不良行為記錄只能作為處分機關的內部記錄,不可在個人檔案中留有記錄。同時也不具備外部法律屬性,即就不良記錄本身既不進入少年司法程序,也不能作為日后量刑的考量情節。
(二)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全面封存
《聯合國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能讓第三方利用。對只有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能接觸這些檔案。”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縮小對罪錯少年的負面影響,落實我國簽署的《聯合國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義務,我國應對罪錯少年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實行全面封存制度,即相關卷宗、檔案等專項保管機制,由各相關單位專柜放置,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查閱審批機制等。德國甚至還頒布了專門的《犯罪登記條例》,規定由州政府指定的犯罪登記當局負責對在該地區出生之人的犯罪登記工作;犯罪登記機關將被告知有關被判刑人的犯罪情況的所有資料;所有情況以規定形式記載,并按字母順序排列密封保管;有權詢問的機關有法院、刑事起訴當局、上級行政當局和警察當局,私人毫無例外得不到任何答復等[2]。
2008年我國青島市李滄區率先建立了未成年人記錄封存制度的建議,同年11月正式公布實施了《青島市李滄區未成年人記錄封存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李滄區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檔案局的指導下,分別建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并將決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建立了專門的臺帳。更換紙質戶籍登記簿中涉及行為人的戶籍頁,同時通過網絡管理技術,屏蔽全國聯網的行為人個人信息資料中涉及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部分。進行專門的管理,實行更加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上述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閱、復制、摘抄,更不得泄露檔案內容。這些都是對罪錯少年嚴重不良行為的“非刑罰化”處理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對他們的隱私權實行的一種特殊保護。值得注意的是:“封存記錄”其實就是消滅記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全面封存”就是對罪錯少年“非刑罰化”理念在刑罰執行之后(后刑罰階段)的一種具體體現。筆者提出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封存是對消滅罪錯少年記錄的一種細分,為了使該制度具有更具有實踐價值,現實意義。進而在我國逐步建立起專門的罪錯少年檔案制度。對罪錯少年的違法、犯罪的相關材料進行專門管理,并規定案卷檔案不同的存檔期限和銷檔條件以及嚴格的查閱審批機制。
(三)犯罪記錄的有條件消滅
對少年罪錯行為中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各國均在有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少年犯罪記錄的消滅制度。例如,俄羅斯刑法典第86條第3款規定:“少年因輕罪或中等嚴重程度的犯罪被判剝奪自由時,服刑期滿后過2年;因嚴重犯罪和特別嚴重犯罪被判剝奪自由時,服刑期滿后過3年的,前科消滅。”[3]瑞士《聯邦刑法典》第96條第4款規定“被附條件執行刑罰的少年在考驗期滿前經受住考驗的,審判機關命令注銷犯罪記錄”。第99條規定“如果有特殊要求,且行為人只實施了輕微的犯罪行為,審判機關在判決中規定不作犯罪記錄。”也就說,根本不形成犯罪前科。[4]意大利刑法典第175條規定的先期消滅制度,“是一種虛假消滅或者說虛擬消滅,是為了保證犯了輕罪的犯罪人具有相對正常的社會環境而作出的特別法律規定”[5]。
筆者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對罪錯少年的犯罪記錄實行有條件消滅制度,即針對那些社會危險性不大的、罪行較輕且主觀悔改較好的少年的犯罪記錄實行消滅的制度。只要其犯罪記錄被依法消滅,就無須再履行《刑法》第100條規定的前科報告義務。如果永久的保留罪錯少年的前科,就意味著一個未成年人要因“一失足”甚至是事出有因的失足,而永遠地承受生活上的懲罰和心靈上痛苦的煎熬;既不符合人道,也不具備法理上的正當性。而對罪錯少年記錄消滅不僅為有未成年人提供了一種激勵機制,而且為消除社會對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歧視提供了法律保障。德國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學者克羅伊策爾先生曾經說過“對兒童與青少年來說,有時候游戲、幻想世界和嚴肅、現實之間并沒有明確的界限。兒童與青少年固有的犯罪行為的動機常常可以在游戲、胡鬧冒險、體育活動、自我發泄、惡作劇、搗蛋中找到。”[6]其實說明了少年雖然在事實上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但他們并不知道或者說不可能意識到他們行為的不法性和后果的嚴重性。因此,罪錯少年犯罪記錄有條件消滅制度的提出,給了犯罪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提供了寬松的法律環境,能夠在最廣泛的范圍內得到社會成員的接受、贊同,更是法律的正義價值之所在。
[1] 張鴻巍主編:《少年司法通論》,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頁。
[2]參見于志剛:《關于構建中國犯罪記錄查詢制度的思考》,載于《中國司法》2008年第10期,第43頁。
[3]朱洪德主編:《世界各國少年犯罪與司法制度概覽》,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頁。
[4]參見姚建龍教授《少年刑法與刑法變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297頁。
[5]轉引自于志剛著:《刑罰消滅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718頁、第720頁。
[6]參見[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譯:《犯罪社會學》,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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