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罪錯及其分類
發表時間:2017-12-08 17:55:0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31次我國對少年罪錯作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和其他的不良行為。根據行為的危害程度、性質等標準一般將其劃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三類。
(一)不良行為
謂的“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違背社會公德、但尚不符合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特殊教育保護(工讀教育等)的行為。我國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所列舉出9種“不良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所謂的“身份行為”(Status offense)[1],即成年可為,但未成年則不可為;該行為本質上并不具有對社會的危害性,但是出于特殊管護、教育與保護的目的,而在一般情況下禁止和限制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如逃學、離家出走、流浪、酗酒、進入特定娛樂場所的行為。換言之,也就是所謂的如果成年人實施則不認為不當,而未成年人實施則需要加以規制的行為。另一類就是輕微違反治安行政法的行為。所列舉的除身份不良行為外的行為,也為治安行政法規所禁止,具有行政違法性。
(二)嚴重不良行為
“嚴重不良行為”(違法行為),即少年所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1、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6、多次偷竊;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可以把上述九種行為大致分成兩種情況,即未成年人實施的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以及因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介于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之間,在危害性上來說,其程度高于一般的不良行為,但從性質和后果來說,又不構成犯罪因而不能適用刑罰加以處罰。
(三)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就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行刑罰處罰的行為,即未成年人實施的依照刑法規定應該接受刑罰懲罰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并不存在專門的《少年刑法》和針對未成年人的專門性規定,因此仍然以成人“刑法”為依據來認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依據實體和程序的要求,構成犯罪的顯著標志就是應當受刑罰的懲罰性,即以刑罰作為其法律后果。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