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羈押與矯正發展展望
發表時間:2017-12-08 17:49: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48次頒布實施不久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標志著中國向獨立的少年刑事立法邁出了可喜的一大步。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特別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羈押與矯正必將更能體現“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一)未成年人審前羈押制度完善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國刑事訴訟法》首次區別成人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就如何嚴格限制適用逮捕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一是“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二是“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不批準逮捕。”三是“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準逮捕:(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四)犯罪后如實交代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五)不屬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屬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準逮捕的情形。”如果說這次立法規定是建立中國專門未成年人審前羈押制度的第一步,那么,隨著具有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確立,未成年人審前羈押制度仍將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首先確立例外原則。根據中國簽署的《北京規則》第13條有關“青少年被羈押等待審判應作為萬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時間應盡可能短,如有可能應采取其他替代辦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審前羈押應當作為“例外”,而不是如現在這樣成為“常規”。“嚴格限制適用”是相對成人而言的,其前提還是將羈押作為常規來看待的,中國既然已經簽署的《北京規則》就應當將有關規定體現在國內法中,“例外原則”是對《北京規則》第13條精神的概括,應當成為未來中國未成年人羈押制度的原則。其次嚴格逮捕條件。就立法規定而言,成人與未成年人的逮捕條件是沒有區別的,這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規定不適用逮捕的情形,也只是對逮捕條件的具體化以增強可操作性而已。為此,例外原則一旦確立,現有的逮捕規定就不能再適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需要對什么情況應當逮捕作出專門規定。第三建立司法審查。與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現有規定不同,隨著少年司法體制的確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也應當由少年法院來審查確定。當然,少年法院不是一般意義的法院,它承擔著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少年法院對逮捕的審查也有別于通常所說的司法審查。最后,發展替代措施。未成年人一旦涉罪,就必須接受司法處理,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并不排斥正當的刑事司法利益,所以不得已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對他們進行逮捕。由此,要在特殊保護和保護司法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使例外原則得以落實,就需要大力發展羈押替代措施。近年來,江蘇無錫、常州等地通過在企業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基地”的形式,以化解外地涉罪未成年人取保難的難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此,以擴大取保人范圍來擴大涉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適用,將是中國未來替代逮捕羈押的主要措施。[1]
(二)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改革
未成年人既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核心,那么,未成年人的保護應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雖然在不斷加大,但由于歷史欠債太多,因此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還存在著制度性缺失。如有這樣一種現象,即有些未成年人違法,甚至犯罪,由于達不到追究法律責任的年齡,學校管不了,公安不好管,交給家長管又管不住,只好任其發展,等到達到責任年齡再處罰。如果能夠早一些干預,不僅可以防止他們進一步下滑,還可以減少違法犯罪的損害。從這個意義講,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由于能夠有效地解決家庭管不住,學校管不了,公安不能管的罪錯未成年人的管教問題,因此可以彌補現有未成人保護制度的缺失,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要使現有收容教養制度發揮更多特殊保護作用,仍需要進行以下方面的完善:首先,明確制度性質。收容教養雖然由刑法規定,但顯然不是一種刑事處罰。如果說它是一種行政處罰,而現行的行政處罰法中又沒有這樣一種處罰方法。根據收容教養適用對象以及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精神,將收容教養定性為強制性的教育矯治措施較為合適。其次,擴大適用范圍。如果將其定性為強制性的教育矯治措施,那么就可以分為機構性教育矯治和非機構性教育矯治,適用的范圍也隨之可以擴大,不僅包括現行收容教養的兩類對象,還可以將家庭管不住、學校管不了、公安不好管的“三不管”罪錯未成年人也納入其中。第三,完善決定程序。隨著收容教養對象范圍擴大,收容教養方式由單一的機構教育矯治,發展為包括非機構教育矯治多種方式,那么決定程序也應當重新設計。機構性的教育矯治由于涉及對人身自由的剝奪,在程序上可按更利保障人權的三方組合的司法模式建構,而非機構的教育矯治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部分限制,在程序上可采用效率較高的聽證程序。而收容教養的期限應當與收容教養對象的罪錯行為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機構收容教養期限不宜太長,并要與行政處罰、刑罰相銜接,以3個月到1年為宜。非機構性的收容教養期限可適當延長,在6個月到3 年之間。在機構性與非機構性教育矯治之間應當建立起相應的銜接機制,對在機構內教育矯治的對象,只在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進入非機構教育矯治,當然,非機構教育矯治的對象,如果出現新情況也可按程序進入機構進行教育矯治。
(三)未成年人罪犯行刑矯正創新
回顧過去,中國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羈押條件、矯正處遇等方面的特色越來越明顯,展望未來,未管所的“三化”,即法制化、科學化和社會化建設將更加深入。如果說法制化確立了未成年犯在矯正中的主體地位,社會化明確了未管所與社會在行刑矯正中的關系,那么科學化指明了行刑矯正必須遵循其自身的規律。針對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矯正仍以經驗為主導的實情,有必要在循證理念指導下,創新矯正介入措施,推動循證矯正,[2]深化矯正科學化。首先,細化矯正目標。中國《監獄法》確立了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矯正工作目標,但要將這一法律目標轉換成可供實踐遵循的操作目標,需要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他們重新融入社會面臨的問題,找準并創造條件滿足他們的矯正需求。其次,評估矯正效益。監獄矯正資源是有限的而優質資源更是短缺,如何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優的效果是科學矯正必須考慮的。中國雖然特別強調個別教育,但整個矯正模式仍是粗放式的,主要仍由監獄警察根據經驗進行矯正。近年來,監獄實踐部門圍繞改造質量評估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形成了兼顧獄內安全、秩序要求和罪犯融合社會的評估內容,但這種評估關注的是結果而不是達到這一結果的過程,因此常常“新瓶裝陳醋”換湯不換藥,對矯正活動本身的規范意義不大。而循證矯正的引入,不僅要建立矯正目標與操作性目標之間的聯系,而且建立實現良好矯正效果的規范流程,如如何確定誰是最需要矯正的?如何確定矯正對象的需求?如何選擇最好的矯正措施或方案,如此等等。第三,整合矯正力量。罪犯矯正涉及矯正者、矯正對象、研究者和資源管理者等多方面的關系,如果經驗性的矯正只注意發揮矯正者自身的作用,那么循證矯正注重協調多方關系,發揮各方在矯正中的積極性。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國的監獄警察與未成年犯的關系,雖然已經由過去的“命令——服從”關系,開始轉向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矯正過程中未成年犯仍主要是一個被動接受矯正的對象,他們既不能參加討論制定矯正自己的方案,也無法充分發揮自我矯正的主觀能動性,而循證矯正的實施,將改變未成年犯的被動角色,并實現由要他們矯正向自己要求接受矯正的轉變。未成年犯矯正研究在中國方興未艾,研究成果雖然在認識罪犯和矯正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對矯正實踐的實際指導仍然極其有限。而要實現研究與實踐的結合,需要解決研究方法的轉變,即由規范研究向實證研究。而大力開展實證研究則需要矯正管理機構更加開放,并給予研究以更多的支持,隨著中國循證的推進,這一變化也稍稍發生了。矯正資源是有限的,而要發揮資源的利用率就需要實行有效管理,確立矯正資源向最需要即風險高的罪犯投放的原則,形成確定罪犯風險高低的評估工具,有計劃地培訓監獄警察等。最后,優化矯正措施。教育(包括思想、文化和技術),組織罪犯勞動和管理被稱為中國改造罪犯的“三大”傳統手段,而新世紀迅速發展起來的心理矯治則被看作是“第四大”手段。不可否認,這些手段在改造末代皇帝、各類戰犯和刑事犯,創造“中國奇跡”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但在科學矯正不斷深入的今天,究竟那些措施?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更多還是一種經驗性的感知,缺乏實證的數據。為此,在推進循證矯正過程中,不僅需要適應罪犯矯正需求不斷創新矯正措施,而且需要對傳統的矯正措施加以鑒別,通過“去偽存真”的循證研究和實踐,找出并發展出真正具有矯正效果的措施。
[1] 鄒川寧主編:《少年刑事審判若干程序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頁。
[2] 在中國司法部張蘇軍副部長的倡導下,自2012年以來,中國罪犯矯正領域掀起了介紹、研究和實踐探索循證矯正的熱潮。循證矯正作為一種全新的矯正理念,一種系統的理論體系,可操作的實踐框架,必將對以經驗為主的矯正產生巨大沖擊,并進一步深化中國罪犯矯正科學化。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