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罪錯記錄消滅的路徑
發表時間:2017-12-08 18:00: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41次對于我國少年罪錯記錄消滅的程序選擇上,筆者認為應當要有清醒的認識,得看清楚這項制度發展的方向,在路徑的設計上盡量規避自身弊端。誠如一位學者所言“我們應當以主體的姿態和客觀批判的精神去借鑒,而不是以一種臣服者的心理去接納。”[1]各個國家和地區對少年罪錯記錄消滅主要有以下幾種路徑:
(一)刑罰執行完畢自行消滅。其典型代表就是日本:日本《少年法》第60條規定:“少年犯刑期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適用有關人格法律的規定,在將來得視為未受過刑罰處分。
(二)刑罰執行完畢經過一定期限自行消滅。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少年受第29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兩年后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后,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后,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于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記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記錄及有關資料予以注銷。”
(三)成年后自動消滅。即少年為成年人后,前科自行消滅。澳大利亞《青少年犯罪起訴法》規定警方對少年犯罪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犯罪少年成年后必須銷毀,以便使其以無罪記錄的身份進人社會,過正常人的生活。若被法院無罪釋放的,該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檔案材料,也必須銷毀。
(四)訴訟審查消滅。最具典型性的國家就是德國,德國現行的《少年法院法》第97條規定:“如果少年刑事法官確信,被判處少年刑罰的少年犯用無可指責的行為證明自己是一個正直的人, 他就以官方的名義,或者根據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請,宣告取消刑事污點。根據檢察官的申請,或者在提出申請時,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況下,根據少年刑事訴訟辦理機構的代表的申請,也可以取消刑事污點。”
目前我國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此條規定從立法技術角度過于抽象、寬泛,并且沒有明確少年罪錯記錄消滅的具體路徑;而僅以“免除報告義務”籠統的概括。為了維護法律在民眾中的權威性與法律本身的穩定性,應該就對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錯少年,明確“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的具體路徑”。筆者的理由是:因為罪錯記錄消滅的路徑本身并不是單一的,這一點從國外的立法中也不難看到。既然罪錯記錄消滅存在著:執行后消滅、特定期限后消滅、成年后消滅、訴訟審查消滅,那我國不僅要明確到“線”(記錄消滅),更要具體到“點”。否則,各地方司法機關在使用法律時,會根據各地實情擅自“造法”;這樣便很容易造成司法混亂與司法腐敗的現象,進而大大削弱了我國少年司法的公信力。筆者的觀點是:我國應具體采用“經過一定期限消滅”的方式。因為:1、“特定期限”可以作為考驗期限,可以更加客觀地評估未成年人的悔改表現。2、臺灣地區是適用該路徑的代表。臺灣與我國既同屬大陸法律,又在包括國情、文化、風俗習慣上基本一致。我國選擇該路徑可以大大降低移植法律過程中的“排異”現象。筆者建議 :這個“特定期限”不宜過長,同時也不宜過短。時間過長,對于罪錯少年造成心理壓力過大,不利于改造。而且,從年齡階段來說,這些人都即將就業,這種不利的法律后果,自然成為其就業的障礙。但時間設置也不能過短,過短不利于教育當事人,慫恿當事人與社會潛在犯罪人的僥幸心理。所以立法機關在進一步明確“具體期限”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減刑、緩刑相關制度,制定關于具體期限的有關規定。
[1]汪海燕著:《訴訟法理論與實踐——司法理念與三大訴訟法修改》,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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