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罪錯的處分與記錄
發(fā)表時間:2017-12-08 17:57:21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447次我國在針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工作方面,已經(jīng)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司法實踐經(jīng)驗,具體制度的構建以及具體處遇措施都有長足地進步和發(fā)展。20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就已建立少管所、工讀學校、勞動教養(yǎng)等制度,并總結出對待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目前,我國少年罪錯的處分方式,主要包括了刑罰和非刑罰的方式;根據(jù)處分方式的不同,采取了與之相對應的記錄形式。
(一)刑事處罰及其記錄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年只對八種嚴重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它們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年滿16周歲的少年將對所有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如果犯罪都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這樣一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實施了觸犯刑法、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少年,才可能進入中國的少年刑事司法體系,被稱為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年犯。對于罪錯少年的刑事處罰主要是以網(wǎng)絡記錄與書面記錄兩種并存的記錄方式。1、網(wǎng)絡記錄。其實就是司法機關內(nèi)部網(wǎng)絡系統(tǒng)中保存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個人信息記錄。如果當事人系屬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未被逮捕落案的,該信息也會被記錄在系統(tǒng)中,以便日后緝拿歸案。2、案件卷宗保存。司法機關在對當事人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中,都留有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當事人個人信息。卷宗中所記載的個人信息可以證實當事人之前是否有過犯罪記錄;以及在罪錯少年的個人檔案中記載之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相關信息。
刑事處罰記錄對罪錯少年未來的人生道路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主要就是:我國對有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犯罪記錄終身保留制度,只要其曾被判刑,這一污點將終身相伴,永遠不可能消除。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100條規(guī)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就是所謂的“前科報告制度”。[1]
(二)非刑罰處分及其記錄
非刑罰化的處分方式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其中行政處罰則包括了治安管理處罰、強制戒毒、工讀教育、收容教育、勞動教養(yǎng)、社會幫教等等不同的方式、方法。[2]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nèi)部,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少年違法行為所給予的紀律制裁。行政處分又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
在我國,對于罪錯少年的不良行為并不會引起國家的正式干預,也不會受到處罰,更不屬于少年法庭管轄的范圍。其主要是通過社會化的方式,依靠社區(qū)、學校、家庭去預防和矯正。這些矯正的記錄一般不會記錄到罪錯少年的檔案中去。而罪錯少年的嚴重不良行為可能會引起國家依靠行政力量的正式反應。這些具有強制力手段的運用是謹慎和受到嚴格限制的。需要注意的是,決定對嚴重不良行為進行強制干預與矯正并不需要通過少年法庭的審判,而是通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來進行決定,這一點與英美國家的少年罪錯司法有著很大的不同。針對非刑罰化的處分,處分機關都存有相關的處分記錄,并記錄在罪錯少年的個人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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