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9: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都侵犯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兩罪主觀上都屬于直接故意;前罪的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意圖也可以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在犯罪發生的空間范圍上兩罪有交叉,即與后罪一樣,前罪也可發生在刑事訴訟之中。
兩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1)從主體上看,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這四種人。(2)從行為表現方面看,前罪的行為表現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特點是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而不是本人親自不作證或者作偽證;而后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其行為特點是行為人本人親自直接向司法機關作偽證。(3)從行為發生的空間范圍上看,前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中,適用范圍較廣;而后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適用面較窄。(4)從行為發生的時間方面看,前罪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后;而后罪行為只能發生在訴訟活動之中。(5)從對犯罪意圖有無要求上看,前罪的構成對犯罪意圖無明確要求;而后罪的成立對犯罪意圖有特別要求,即必須有“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這一要件。另外,前罪的行為人實施該罪可以是出于包庇自己;而后罪不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
在兩罪的關系問題上,需要研究的一個問題是: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行為人基于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之意圖,指使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該如何處理?對此,有學者認為,如果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如果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作證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妨害作證罪。
在這里,我們僅就證人構成偽證罪的情況,談一談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關系問題。我們認為,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與證人的行為是構成共同犯罪的,只是這種共同犯罪屬于觸犯罪名不同的對行性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互以雙方的對應行為的存在為條件的共同犯罪形態,此時證人的行為構成偽證罪,行為人的行為則構成妨害作證罪,而不屬于偽證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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