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辯護要點
發表時間:2020-11-22 11:08: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辯護要點,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辯護要點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幾點:(1)行為人侵入的對象如果不屬于住宅,而是公共場所或者其他非住宅場所,那么就不能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對行為人進行立案追訴。
(2)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何為情節嚴重,現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此,可以參照1989年11月30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6條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標準: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非法強行
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雖然該規定是在現行《刑法》頒布之前作出的,但其對現階段司法實踐中認定非法入侵住宅罪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3)不具有阻卻行為違法的事由。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但由于具有阻卻行為違法的事由,因而也不能對該行為認定為非法入侵住宅罪。
一般來說,這類阻卻行為違法的事由有:第一,有法律授權而合法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第二,緊急避險而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于鼓勵和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和躲避自然災害,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例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他人住宅,為了躲避動物的襲擊而侵入他人住宅等情形,均屬于緊急避險行為,對此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入侵住宅罪。第三,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主要包括明示承諾和暗示承諾。明示承諾,即指行為人得到了居住人或看守人明確的真實意愿的同意而進入住宅,此時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采用欺騙或者脅迫方法使居住人或看守人同意的,則仍然屬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暗示承諾,即指根據場所的性質,可以推斷出他人可以進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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