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之數額的計算
發表時間:2021-01-01 13:40: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挪用資金罪之數額的計算,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對挪用資金罪的三種行為方式而言,犯罪數額是區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重要標準。在挪用資金罪犯罪數額的計算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多次挪用單位資金不還,挪用單位資金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單位資金,并以后次挪用的單位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單位資金,挪用單位資金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2.挪用單位資金存人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3.挪用單位的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于質押,使單位資金處于風險之中,與挪用單位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沒有實質的區別,符合《刑法》關于挪用資金罪規定的,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資金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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