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停止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6 15:09: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搶劫罪的停止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搶劫罪停止形態的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著手與否的認定。
未著手的,可能構成犯罪預備或者預備中止;已經著手的,可能構成犯罪未遂或者實行未了中止、實行終了中止。搶劫罪以開始實施手段行為即為著手。需要注意的是,現代刑法只將行為作為處罰對象,反對思想歸罪的做法,也否定介于思想與行為二者之間的犯意表示(將內在的犯罪意圖外化出來)的可罰性。但針對共同犯罪的較大危害性,現代各國刑法理論與實踐較為普遍地承認“謀議”的行為性,“謀議”是一種特殊性質的預備行為,也是共同犯罪行為的特殊形態。部分行為人只參與搶劫罪的謀議,但未參與實施搶劫罪的實行行為的,也應當以搶劫罪的共同犯罪論處,而不能認為其沒有實施共同犯罪行為而不以犯罪論處。
2.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搶劫罪包括基本構成和加重構成兩個量刑幅度:
(1)基本構成之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因而,在不具備《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加重情節的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既未劫取財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應當按照未遂犯的處理原則在第一量刑檔次內處刑。
(2)加重構成之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在《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加重情節中的第五種“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是結果加重情節,不存在既遂與未遂的區分,但其他七種加重情節都可能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按照未遂犯的處理原則在第二量刑檔次內處刑。這七種加重情節中,除“搶劫數額巨大”的未遂比較特殊外,其他加重情節的搶劫未遂是指,雖然具有“人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與“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等加重情節,但既未劫取財物,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后果。當然,導致未遂的具體原因很多,可以是搶劫行為未能完成就被制服,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可以劫取的財物,等等。而“搶劫數額大”這一加重情節的未遂,是指行為人以數額巨大的特定財物為搶劫對象,但卻既未劫取數額巨大的財物(包括未劫取到任何財物和所劫取的財物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后果。
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
搶劫罪的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具有許多與單個人的搶劫罪的停止形態不同的特征。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我國刑法立法沒有作出規定。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無部分人中止犯罪行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共同犯罪人各自實施的行為所達到的犯罪階段不同的,以離既遂最近者的犯罪停止形態作為全體共犯人的停止形態。例如,甲、乙兩人約定第二天早上去丙的家中實施搶劫,甲在第二天早上攜帶兇器進入小區大門時由于形跡可疑被保安盤問并控制移送派出所,乙則準時前往丙家,但在實施暴力威脅后被丙及聞訊趕來的鄰居抓獲。在該案中,甲的行為停留在預備階段,乙的行為達到實行行為階段,乙的行為離既遂更近。因而,甲乙兩人均應認定為搶劫罪的未遂,而不能單獨將甲認定為犯罪預備。(2)有部分人中止犯罪行為的情況。全體犯罪人達成一致放棄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然全體構成犯罪中止,這種簡單的情形無需討論,需要討論的是只有部分人中止而其他人不中止的情況。有部分人中止犯罪行為可以再具體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簡單的共同犯罪,即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參與實行的共同犯罪。部分共同犯罪人基于己意放棄犯罪,且阻止其他共犯人實施犯罪(如以武力制服或者報警阻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這部分共犯人構成犯罪止,其他人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梢?,在部分共犯人的犯罪中止成立條件之外,共同犯罪之犯罪中止的成立還需附加其他條件,即不但必須本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本人所實施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犯罪結果的發生,還必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第二,復雜的共同犯罪,即存在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分工的共同犯罪。對于復雜的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而言,其本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就可以構成犯罪中止,非實行犯(教唆犯或者幫助犯)構成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而對于復雜的共同犯罪中的非實行犯而言,其不僅要向實行犯撤回教唆或者幫助,而且要阻止實行犯繼續實施犯罪或者防止其犯罪結果的發生才可以構成犯罪中止,實行犯構成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
4.對于雖然為中止犯罪作出了誠摯的努力但未能阻止犯罪的繼續實行或未能防止結果發生的共犯人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按犯罪既遂處理也不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為一般而言,脫離共犯關系的條件為:本人放棄共同犯罪的故意;本人中止自己的行為;為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為或防止結果的發生作出了努力;在某些場合應當讓其他行為人知道自己脫離了共犯關系??梢?,脫離共犯關系是主觀脫離與客觀脫離的結合。在我國《刑法》條件下,可以按照犯罪既遂認定,但在量刑應予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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