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5 14:34: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關于法律問題的決定,如《刑法》、《行政處罰法》等,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決定、命令。有關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罰沒財物必須上繳國庫,絕不允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自行處理或者進行私分。例如,《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行政處罰法》第53條也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二、對“截留”、“私分”的理解
截留行為是本罪客觀方面必不可少的一個要件。所謂截留,就是對罰沒財物,應當上繳而不上繳,予以隱匿或扣留。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
所謂私分,應當指的是集體私分,即將應當上繳的罰沒財物以單位的名義集體分給單位所有員工或大部分員工。對于私分罰沒財物,是私分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罰沒財物中的相當部分,屬來路不正或不合法的財物,即其本身不是通過合法買賣、贈與或轉讓關系取得的,因而對此類財產之“分”,不可能分到什么所有權,而只能分得“使用權”。例如,對沒收的犯罪分子走私而來的汽車,要想分得所有權,至少得在形式上“過戶”,但其本來就沒有“戶”,因而對此類罰沒物品,完全沒有私分到其所有權的可行性。當然,在罰沒財物中,也不乏本屬被罰沒人的合法財產者,只因其違法犯罪而被國家依法沒收了的,此時,即有可能由單位將這些財物的所有權分給個人。因此,我們認為,罰沒財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只要有一者由單位私分給個人,就可能構成本罪。此外,還應當指出的是,這里的“私分”僅指將罰沒財物私分給個人使用,如果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沒有上繳,但也沒有分配給個人,而是將其用于單位的基本建設或購置辦案或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裝備等,由于沒有私分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二、對“罰沒財物”的認定
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罰沒財物。罰沒財物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對犯罪人執行罰金刑所獲得的現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追繳和沒收的贓款、贓物、犯罪工具、違禁品;行政執法機關追繳和沒收的違法人員用于違法活動的財物和違法所得,通過行政罰款而獲得的現金,其他罰金、罰款、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用于犯罪的財物及犯罪所得的財物;等等。
問題:私分程序違法的罰沒財物是否構成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通過合法程序所罰沒的財物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當無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情況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在對公民、法人進行沒收、處罰時,雖然存在法律法規上的根據,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嚴重違法,這時所罰沒的財物是否能構成本罪的犯罪對象呢?例如,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進行沒收或罰款時,雖然有法律法規上的依據,但沒有制作處罰決定書,出具的收據也不是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這時,罰沒所得財物可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呢?
我們對此持肯定意見。這是因為,雖然在上述情形下沒收的“財物”或“罰款”程序不合法,屬于“無效處罰”,行政相對人可通過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但這樣沒收的“財物”或“罰款”在實體意義上有收繳的法律依據,為合法單位收繳的,也是國家應該收繳的,因此,如果在行政相對人或沒收人沒有請求撤銷的情況下,執法機關進行私分,是能夠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的。
另外,如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既不制作處罰決定書,也不開具收據或出具的是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沒單據,以單位名義,巧立名目亂收亂罰得來的“罰沒財物”,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呢?
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沒收的財物”或“罰款”既無處罰的法定依據,又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根本就是國家不應該收的。但這種亂收亂罰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從某種意義上說,單位私分此類財物,其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集體私分合法罰沒的財物。因此,為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制止單位以私分為目的濫收濫罰,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私分所得的財物,也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而且應從重處罰。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界限
罰沒財物在本質上也應當屬于國有資產的一種,因此,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為,從根本上說,也是一種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此外,兩罪在客體、行為方式及主觀方面等都具有極大的相似性,在實踐中易于混淆,但兩罪最大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對象則僅限于罰沒財物。(2)犯罪主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則是國家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后罪的主體范圍小于前罪的主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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