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5 14:04: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96條的規定,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盡管本罪是單位犯罪,但并不處罰單位,而是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該規定將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作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但在具體量刑時,既要考慮私分的總數額,同時還要考慮其他情節:
(1)行為動機。有些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動機,是為了解決實際困難,對此應從輕處罰;有些則是一味損公肥私,千方百計掠奪國有資產,對此應從重處罰。
(2)個人所得數額。在其他情節相當的情況下,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所得數額相對較大的,相應的要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所得數額相對較小的,相應的要承擔較輕的刑事責任。
(3)間接經濟損失。有些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發生后,嚴重影響單位有關職能的行使,對此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對更重的刑罰。
(4)社會影響。對于因私分國有資產,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從而導致嚴重社會后果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對更重的刑罰。
(5)個人所起作用的大小。同一案件中,各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往往是有差別的,應當根據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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