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5 19:52: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的行為。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上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著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個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后,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后,由于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于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后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并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以上就是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