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認定要點
發表時間:2020-11-25 19:53: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認定要點,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本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對行為人以強奸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實行并罰;(2)對收買的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依照本法關于非法拘禁罪、傷害罪、侮辱罪的規定認定行為性質,并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應予以數罪并罰:(1)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2)與被收買的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的。
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幾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并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里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3.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并愿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認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主犯
一般而言,“收買”行為往往表現為家庭甚至家族行為,參與的人數多,如果均以犯罪論處,顯然打擊面過寬。所以,對于參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對于其中的主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其他參與者,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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