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介紹婚姻、收養子女給付財物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5 19:53: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介紹婚姻、收養子女給付財物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踐中,有的人由于婚姻問題難以解決,托請他人到外地給自己介紹對象,有的想收養子女,托請他人介紹別人愿出養的兒童,事成之后出于感謝給介紹人一定財物,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區別是:
1.主觀要件不同
該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睨知被收買人是或可能是被拐賣而來。而介紹婚姻、收養子女給付財物的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明知被收買人是或可能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否則,行為性質就不再是介紹婚姻、收養子女給付財物。行為人主觀上對給付財物的性質認識也不同,如系收買婦女兒童,收買人是認為自己在付被收買人的身價。如系介紹婚姻、收養兒童給付財物,行為人認為自己是在給付酬謝費。
2.接受財物的人不同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接受財物的人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如接受財物的人行為性質不是拐賣婦女、兒童,則給付財物的行為人的行為不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介紹婚姻、收養兒童給付財物行為接受財物的人一般不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說“一般不是”是因特殊情況下接受財物者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但給付財物人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3.婦女、兒童的來源不同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婦女、兒童來源是被拐賣、收買而來的。而介紹婚姻、收養兒童給付財物行為,婦女的來源是婦女本人自愿外嫁,兒童來源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送養。
4.財物的數額不同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財物是被收買人的身價,其數額隨婦女、兒童本身素質、供求關系變化和雙方討價還價而定。介紹婚姻、收養兒童所給付財物為對介紹人的酬謝,數額一般比前者少。而且給付財物的對象既有介紹人,也有婦女、兒童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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