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9:19: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窩藏包庇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窩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何理解
的請示答復(1986年1月15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7日關于窩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何理解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所說的“事前通謀”,是指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后給以窩藏或者包庇的,這和刑法總則規定共犯的主客觀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與行為人進行策劃,行為人分工承擔窩藏或答應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提供虛假證明來掩蓋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事后予以窩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未去報案,犯罪發生后又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
此復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公安部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民政部 建設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錄)(2004年11月12日 公通字[2004] 83號)
三、依法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各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規范房屋租賃活動。對房主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嚴肅查處: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為其作假證明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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