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9:54: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串通投標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 2010] 23號2010年5月l8日印發)
第七十六條[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 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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