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辯護律師需要熟知的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20-11-22 11:06: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拘禁罪辯護律師需要熟知的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拘禁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三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二)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有關犯罪數額“不滿”,是指已達到該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規定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年7月13日 法釋[2000) 19號 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節錄)(2000年3月17日 公通字[2000] 25號印發)
三、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下列犯罪行為的,同時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下列罪名立案偵查:
4.非法剝奪、限制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身自由的,或者對其實施傷害、侮辱、猥褻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拘禁罪,或者傷害罪、侮辱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等犯罪立案偵查。
(四)凡是幫助買主實施強奸、傷害、非法拘禁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分別以強奸罪、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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