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03: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節錄)(1999年9月16日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四、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六)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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