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33: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節錄)(1999年9月16日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四、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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