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07: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節錄)(1999年9月16日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四、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節錄)(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 167號印發)
五、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行為人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說明”,包括以下情況:(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二)“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3)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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