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8: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侵犯的客體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執行法律、法規,管理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職責,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如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勞動、交通、環境保護、衛生、檢疫、質量監督、計量等等部門。這些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直接關系到行政機關的形象,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執法人員違背職責,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將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破壞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因此,必須對嚴重徇私舞弊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齙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明知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予以隱瞞、掩飾;或者大事減小,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不移交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三人次以上的;(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行政執法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家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檢疫等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公務人員。大體包括以下幾類:(1)國務院及國管局組成部門中擁有執法權的人員;(2)國務院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擁有執法權的人員;(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5)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決定而設立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專門機關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6)依法設定的各種公務組織中享有行政執法權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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