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9:5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四百零二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四十四條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于監察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
第四十八條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一、瀆職犯罪案件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三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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