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40: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南京刑事律師為您搜羅以下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號)節錄、
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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