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法律規(guī)定
發(fā)表時間:2017-11-07 15:26: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職務侵占罪的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71條第1款的規(guī)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1條第1款的規(guī)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271條、第384條、第272條的規(guī)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yōu)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73條的規(guī)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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