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運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8: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違法運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眾資金、保險資金的所有權。負責經營、管理保險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眾資金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將會嚴重影響公眾資金的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本罪是違反國家規定運用公眾資金的行為。為了保障公眾資金的安全,對公眾資金的管理、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如國家嚴禁社會保障資金投資管理人從事下列活動:以他人的名義使用屬于社會保障資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挪用社會保障資金的委托資產,從事可能使社會保障資金委托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用社會保障資金委托資產從事信用交易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1條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是單位犯罪,不是個人犯罪。其主體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運用資金時,對其違反國家規定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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