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8: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客戶、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刑法對商業銀行和善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犯罪作了規芭。有關部門提出,有些金融機構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并不是其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 ii是由單位決定實施的,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此,《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這方面犯罪的規定。
2.客觀要件
本罪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受托義務,是指金融機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實施了違反其與客戶之間合同之務的行為。“受托義務”一般來源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中的約定義務,此外還有法芭的義務。至于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此處的“違背受托義務”與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挪用公款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壬指行為人利用職務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便利條件。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見定的是“違背受托義務”。也就是說,沒有任何職務便利的人員也可能“違背受托義爭”,只要有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存在即可。而“利用職務之便”卻不以“委托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只要該職務存在,就可利用該職務上的便利。
“擅自”本意是自作主張,這里是指沒有經過客戶或委托人的同意,不是指沒有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或批準。由于本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不是自然人,故即使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但沒有經過客戶或委托人的同意,都成立“擅自”。關于“運用”,這里的運用”,除了包括“動用”、“提取”、“動支”等,還應當包括“挪用”在內。此外,運用”還包括“占有”、“侵占”等財產處分行為,對于懲治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習貨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侵犯客戶資產的處分權的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齋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0條的規己,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波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三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3)其他情節,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是單位犯罪,不是個人犯罪。其主體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個人本身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運用資金時,對其違背受托義務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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