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8: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l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播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四十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垂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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