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7: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握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目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文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乖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冬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乍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旮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話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七十五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資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六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七十七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隹的規定(二)》
第六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