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發(fā)表時間:2020-11-23 13:28: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洗錢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弋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節(jié)錄)
第二條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令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瞎、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guī)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yè)務的政策性銀行、商眨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摹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yè)務的其他機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麥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釋[1998] 20號)(節(jié)錄)
第一條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正、商業(yè)單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fā)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伯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yè)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觸犯二個以上罪名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用于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第八條騙購、非法買賣不同幣種的外匯的,以案發(fā)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制定的鋤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釋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律釋>(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法釋[2009] 15號)
為依法懲治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資助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和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xù)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他人將巨額現(xiàn)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xié)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yè)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認定。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xiàn)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xié)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七)通過前述規(guī)定以外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審判。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認定。
本條所稱“上游犯罪”,是指產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guī)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guī)定的“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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