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5: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洗錢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坊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基”財物的;(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立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盎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7)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導及其收益的。
第四十八條[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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