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22:24: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催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現予公告。
[相關規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節錄)
第十四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相關規定3]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二十九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相關規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釋[2009] 19號)(節錄)
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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