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5: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81條的規定,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本罪在量刑時,主要考察行為人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數量或經營數額、獲利數額的大小。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其他情節,如非法生產、買賣的警用裝備是否因被使用而給國家、社會、他人造成嚴重的后果,行為人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時間的長短、次數等。
對于單位犯本罪的,要注意區分責任人員的責任輕重。一般來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犯罪起主要作用,原則上應按照主犯的處罰原則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要注意的是,并非對犯罪單位的所有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一般的單位員工,即使參與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也不宜以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三十五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車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關的單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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