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3: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82條第1款的規定,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非法獲取國家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數量多的;多次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導致國家秘密被泄露、擴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等等。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節錄)(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2001年6月4日 法釋(2001) 19號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八條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邪教案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對于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緩刑;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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