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7: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概念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罪名淵源
對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行為,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未曾規定為犯罪。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民警察法》第36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與上述規定相呼應,同時考慮到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1997年《刑法》增設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這一新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81條規定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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