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律師辯護區分之侵占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8 10:31: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87次侵占罪律師辯護區分之侵占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1.如果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為保管,事后起意據為已有拒不退還的,行為人代為保管犯罪所得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沒有疑問,問題在于是否同時構成侵占罪?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代為保管行為與非法占為己有之侵占行為是兩個不同的行為,在侵占罪中,代為保管行為是合法行為,只有非法占為已有的侵占行為是犯罪行為,而在上述情況下,代為保管行為和非法占為已有的侵占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上述情況屬于牽連犯的主張,即原因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果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2.如果行為人不知是犯罪所得而代為保管并拒不退還的,屬于對象認識錯誤,應當以侵占罪論處。例如,甲潛入乙的住宅盜竊,將乙的皮箱(內有現金3萬元)扔到院墻外,準備一會兒翻墻出去再撿。偶爾經過此處的丙發現皮箱無人看管,遂將其拿走,據為已有。15分鐘后,甲來到院墻外,發現皮箱已無蹤影。該案中丙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應當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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