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律師辯護區分之侵占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8 10:32: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6次侵占罪律師辯護區分之侵占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行為人出于非法據為已有的目的欺騙被害人讓其將財物交給行為人代為保管,進而將該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以欺詐行為讓他人陷入認識錯誤,他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交付行為人占有),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征。由于行為人對被害人財物的占有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的,事后拒不歸還的行為不具有獨立評價的意義,只不過是詐騙罪完成之后的非法占有狀態的繼續而已。并不存在侵占罪具有的從合法占有轉化為非法占有的變化。
2.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據為已有,然后借口財物已經滅失、已經被搶或被盜而免于返還義務的,應當以侵占罪論處。這類案件中雖然存在欺詐行為,但并不存在被騙人基于欺詐行為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欺詐行為的目的只不過掩飾侵占罪的手段而已。例如,乙受王某之托將價值5萬元的手表送給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讓許某捆綁自己,偽造了搶劫現場,將表據為已有。報案后,乙向警方說自己被搶。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而不構成詐騙罪。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importcostumes.com/bhjq/3128.html
推薦律師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