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律師辯護區分之侵占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8 10:31: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3次侵占罪律師辯護區分之侵占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1.直接出于故意毀壞的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毀壞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因為侵占罪主觀上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例如,2001年3月13日下午,陳某因曾揭發他人違法行為,被兩名加害人報復砍傷。陳某逃跑過程中,兩加害人仍不罷休,持刀追趕陳某。途中,陳某多次攔車欲乘,均遭出租車司機拒載。當兩加害人即將追上時,適逢一中年婦女丁某騎摩托車(價值9000元)緩速行駛,陳某當即哀求丁某將自己帶走,但也遭拒絕。眼見兩加害人已經逼近,情急之下,陳某一手抓住摩托車,一手將丁某推下摩托車(丁某倒地,但未受傷害),騎車逃走。陳某騎車至安全地方(離原地約2公里)停歇一會兒后,才想到摩托車怎么處理。陳某將摩托車尾部工具箱的鎖撬開,發現內有現金3000元和一張未到期的定期存單(數額2萬元)。陳某頓生貪欲,將3000元現金和存單據為已有,并將摩托車推至山下摔壞。該案中陳某將摩托車推至山下摔壞的行為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還是視為侵占罪之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南京刑事律師認為,陳某并沒有將該摩托車據為已有的意思,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2.行為人先出于非法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據為己有,然后因為某種原因不想或者不能繼續占有該財物時故意將其毀壞的,這種情況應當以侵占罪論處,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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