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與認定
發表時間:2021-01-03 12:06: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04次勘驗、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司法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查、檢驗、檢查的偵查活動。勘驗、檢查的性質相同,區別在于對象不同:勘驗的對象為現場、物品和尸體;檢查的對象為活人的身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尸體檢驗和人身檢查。①勘驗、檢查是偵查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司法人員在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檢查過程中,制作的關于勘驗、檢查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的記錄,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八條對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勘驗、檢查筆錄應當著重的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具體而言:
1.勘驗、檢查是否依法進行,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無論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進行勘驗、檢查,還是人民法院為調查核實證據進行勘驗、檢查,都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應當嚴格遵守批準程序,規范制作筆錄。
2.勘驗、檢查筆錄是否記錄了提起勘驗、檢查的事由,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現場方位、周圍環境等,現場的物品、人身、尸體等的位置、特征等情況,以及勘驗、檢查、搜查的過程;文字記錄與實物或者繪圖、照片、錄像是否相符;現場、物品、痕跡等是否偽造、有無破壞;人身特征、傷害情況、生理狀態有無偽裝或者變化等。這主要是要求審查勘驗、檢查筆錄規范性。在審查過程中,要注意審查筆錄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由符合法定資格的司法人員制作,筆錄格式、用語、簽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以及制作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3.補充進行勘驗、檢查的,是否說明了再次勘驗、檢查的原由,前后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重新勘驗。無論是何種情形,對于案件存在再次勘驗、檢查的,應當注意審查再次勘驗、檢查的原因,并注意審查前后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
此外,毫無疑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因此,應當注意審查判斷勘驗、檢查筆錄中記載的情況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其他證據能否印證,有無矛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經過上述審查,如果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如主體不合法或者未依法回避的,勘驗未經依法批準進行的,勘驗筆錄不合規范等,法庭應當要求相關人員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或者說明,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不能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或者說明,或者雖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或者說明,仍然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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