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排除規則
發表時間:2017-10-13 14:26: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07次經過對試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試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隋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對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著重審查其真實性,除了結合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等其他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外,還可以進行庭外調查核實,進行鑒定。如果通過上述調查方法,仍然無法確定真實性的,則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2.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制作和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屬于來源不明的視聽資料,自然在真實性方面存在疑問,難以直接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如果對方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制作和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或者法庭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制作和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存有疑問,都應當要求提供證據的一方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便于查證該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果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法庭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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