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回避的啟動
發表時間:2017-10-13 14:16: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4次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就審判人員的回避而言,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遇有應當回避的情形的,自己應當主動要求退出審判活動。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如果出現應當回避的情形,審判人員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審判人員實施不正當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回避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此外,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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