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回避申請權的告知
發表時間:2017-10-13 14:16: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0次為了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效行使對審判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確保審判公正,人民法院有義務在審判階段告知當事人回避申請權,以便于更好地行使該項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具體而言:
1.在開庭以前,如果審判人員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召開庭前會議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以及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等相關信息,了解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并告知上述人員的具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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