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回避的決定及其復議
發表時間:2017-10-13 14:15:5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6次根據審判人員的具體情形,回避的決定程序如下:
審判人員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其回避的,由院長決定;院長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院長回避的,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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