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強制醫療的對象
發表時間:2024-12-18 17:55: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12次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強制醫療的對象】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百三十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六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申請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案件,由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019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三十四條 對于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經達到犯罪程度,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以及對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由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
(2020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發現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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