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辯護虛假訴訟罪知識大全
發表時間:2024-12-23 08:18: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23次一、虛假訴訟罪的概念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虛假訴訟罪的立法本意
虛假訴訟罪的立法本意在于維護司法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治觀念的增強,民事訴訟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重要途徑。然而,部分單位和個人故意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以騙取裁判文書、牟取不正當利益,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權威,擾亂了訴訟秩序。因此,立法機關在刑法中增設了虛假訴訟罪,以規制此類行為。
三、刑法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四、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對虛假訴訟罪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等七種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六種情形,以及情節嚴重的七種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條〔虛假訴訟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兩高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法發〔2021〕10號 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四條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行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提出民事起訴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
(四)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債權的;
(五)案外人申請民事再審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
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8〕17號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愿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 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
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通常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如非法占有他人財產、逃避合法債務等。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偽造證據、虛假陳述、隱瞞真相、惡意串通等手段。
五、虛假訴訟罪無罪辯護意見及觀點
在虛假訴訟罪的律師辯護中,無罪辯護意見及觀點主要包括:
無捏造事實及非法獲利目的:若當事人未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和糾紛,且無謀取非法利益目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律師已盡合理審查義務:律師對當事人提交材料僅有形式審查義務,若已通過多種方式對當事人進行風險告知、提醒核實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則不應因當事人弄虛作假而認定律師構成犯罪。
未影響公正裁決:即使存在虛假行為,但如果未對法院公正裁決產生實質影響,未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應認定為犯罪。
證據不足:若指控被告人構成【虛假訴訟罪】的證據不充分,僅有同案犯口供等,缺乏客觀證據證實被告人授意捏造事實等關鍵情節,則應認定被告人無罪。
六、虛假訴訟罪典型案例
1. 林某虛假訴訟案:林某持有基于同一借款事實的梁某出具的兩張借條(金額分別為15萬元和20.4萬元),并分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為,雖然林某篡改了部分案件事實(即借條金額),但梁某在金額為20.4萬元的借條上簽字是自愿的,該份借條不是偽造的。因此,林某的行為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之情形,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2. 王某虛假訴訟案:王某與劉某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但在訴訟過程中,王某隱瞞了部分還款事實。法院認為,雖然王某隱瞞了部分事實,但雙方之間確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王某的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3.朱某代董某歸還借款案:朱某代董某歸還借款后,與孟某商議借用其名義起訴董某。雖有冒用名義起訴的事實,但董某仍有清償義務,該行為不足以影響公正裁判,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這些案例表明,在虛假訴訟罪的認定和辯護中,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材料,以及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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