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套現取款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發表時間:2024-04-02 09:01: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10次幫助套現取款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是構成詐騙罪?不一定,要區分不同情形,有些情況成立詐騙罪,有些情況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犯),有些情況兩個罪名都成立。
一、事前與電信詐騙的正犯通謀,承諾事后幫助電信詐騙的正犯套現、取款的,成立電信詐騙罪的共犯。在這種場合,事前通謀行為與電信詐騙的結果之間具有心理的因果性。
二、事前沒有與電信詐騙的犯罪人相通謀,事后明知是電信詐騙所得,而幫助電信詐騙的犯罪人套現、取款的,不成立電信詐騙罪共犯,僅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事前沒有與不同的電信詐騙者相通謀,事后明知是電信詐騙所得,而幫助不同的電信詐騙者套現、取款的,也不成立電信詐騙罪的共犯,僅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四、司法實踐中的情形:
A事前沒有與電信詐騙的正犯者B相通謀,事后明知是電信詐騙所得,幫助B實施了一次套現、取款行為。在實施第一次套現、取款的行為后,A與B沒有口頭與書面的通謀,但事后B繼續實施電信詐騙行為,A反復幫助B套現、取款。
本案中,A的第一幫助套現、取款行為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后續的套現、取款行為成立電信詐騙罪的共犯,系片面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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