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將原婚姻法中“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的規定刪除了,這是順應國情變化的體現。
近年來,結婚率下降、離婚率上升、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等一系列結構性問題都反映出晚婚晚育的鼓勵政策不再適合目前國情,立法需要與時代同頻共振。
為了保障法律的統一性,同時,為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2021年8月20日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修改了之前25條規定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和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此次修改,一方面取消了晚婚晚育婚假產假的獎勵,另一方面,凡符合政策生育都可延長產假,體現了按政策生育得獎勵的精神。換言之,以后早生多生孩子可能會有相應的帶薪休假了。
從限制生育到鼓勵生育,國家適時修改法律,并推出一系列生育、養育、教育三育一體的頂層決策,這對推動社會良性運轉具有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