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律師解答: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
發表時間:2020-01-11 11:42: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3次虛假訴訟罪律師解答: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一般有哪幾種情形,應如何定罪處罰?
虛假訴訟行為的情形比較復雜,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可能觸犯多個罪名中的一個罪名或同時觸犯幾個罪名。如果同時觸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罪名的,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具體如下:
典型的“雙方串通”“無中生有”型的虛假訴訟,以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虛假訴訟罪論處。
為了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意見等偽證,或者受指使參與偽造證據,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罰。
在虛構事實、偽造證據過程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或者偽造、變造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分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件罪處罰。
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進行虛假訴訟,套取、轉移財產,同時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同時觸犯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的,同時觸犯職務侵占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同時觸犯貪污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