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時,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發表時間:2020-04-11 19:38: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92次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一般不適用非監禁刑:(一)歸案后,拒不退賠違法所得的;(二)致使他人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三)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犯罪對象的;(四)存在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或者其他暴力討債行為的;(五)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虛假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六)其他嚴重侵害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對于虛假訴訟犯罪中的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認罪認罰或者僅參與實施少量的犯罪活動且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的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構成虛假訴訟犯罪,并處罰金刑的,罰金刑數額應結合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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